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宁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京发,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京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玉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