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吉胜,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执行人:赵福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执行人:梁桂芹,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吉胜与被执行人赵福国、梁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4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00.00元,负担执行费323.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三、2021年6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五、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福国、梁桂芹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冀08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雅洲
审判员 马云龙
审判员 佘以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