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师建龙,男,汉族,住汾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翔宇,山西尧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负责人:秦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锋,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师建龙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师建龙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师建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