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康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康文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康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