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张国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周少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张国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72,57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周少辉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72,57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6570账户(实际冻结159.02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友好南路支行尾号8505账户(实际冻结4.12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6944账户(实际冻结4.30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营业所尾号0508账户(实际冻结3.10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381账户(实际冻结53.29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尾号4902账户(实际冻结30.71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3493账户(实际冻结87.58元)、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金源分理处尾号7027账户(实际冻结1.0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4392账户(实际冻结30.48元)银行存款172,5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周少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960账户(实际冻结25.9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