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忠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忠意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30日,原告宁忠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宁忠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忠意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宁忠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