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许李产,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玉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云峰路3号49栋(太阳能硅谷)13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02625E。 法定代表人:许玉钦。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莉与被执行人许玉钦、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76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玉钦、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谭莉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许玉钦、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许惠榕名下的房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另寻途径解决。本院作出(2020)粤0608执3511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许玉钦、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许玉钦、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玉钦、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玉钦、深圳市君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杨伟锋 执行员 邹叶华 执行员 刘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