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龙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赵万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罗宇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唐龙生与赵万鹏、罗宇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376.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承担执行费441元,合计34342.8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赵万鹏名下银行存款9012.98元,扣除执行费100元,剩余8912.9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唐龙生以与被执行人赵万鹏自行履行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甘0271执3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学智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陶国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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