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陈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陈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城与被告陈娟、陈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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