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陈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陈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城与被告陈娟、陈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