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姚青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夏卢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青宇与被执行人夏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青宇与被执行人夏卢峰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64491元,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3509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521执44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