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蓝爵金殿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88号上城国际新城蓝爵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9QX4P。

法定代表人:孙世前,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合肥蓝爵金殿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蓝爵金殿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蓝爵金殿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448.64元[其中支付经济损失21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602.64元(以21150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9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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