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胡晓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春生与被执行人胡晓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晓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到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到被执行人胡晓生有房产登记信息,我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晓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被执行人胡晓生犯盗窃罪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胡晓生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罗春生未提供被执行人胡晓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合议庭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