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瑞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何国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瑞发诉被告何国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秦瑞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2021年6月16号-2021年7月4号所收的运费共计:1934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何国云于2021年6月16号-2021年6月18号驾驶由原告提供的豫E×××××车,2021年6月18号-2021年6月28号驾驶由原告提供的豫E×××××车,2021年7月1号-2021年7月4号驾驶由原告提供的豫E×××××车,所收车上运费共计19346元。所有车辆全部跑湖南省内,业务和订货信息全部是由原告方秦瑞发提供。上车之前有签合作协议,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约定对账时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挪用。不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现被告不予以对账,一拖再拖。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诸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瑞发起诉被告何国云的依据是《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的签订方是甲方秦瑞广和乙方何国云,与本案原告秦瑞发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秦瑞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适格原告,秦瑞发对被告何国云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瑞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