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金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政府办公楼206-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81JF200。
法定代表人:王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标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盛唐至尊商务楼20幢1-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FFI844W。
法定代表人:赵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杰,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金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标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南阳金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南阳金科·桃李郡项目车位使用权包销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开发项目中的200个车位使用权进行包销,包销总金额为14114800元。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包销方式,被告需分4次将包销总价支付给原告,原告根据包销车位使用权的实际成交情况于每月10日前退还给被告相应的包销车位履约保证金。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第1笔包销车位履约保证金2117220元,第2笔包销车位履约保证金3528700元应于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协议第十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诉讼: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包销车位履约保证金3528700元及违约金100568元,共计3629268元(违约金以3528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南阳金科桃李郡项目车位使用权包销协议》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争议各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项下未涉争议的其他事项,各方仍有义务切实履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协议约定向原告南阳金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住所地系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住所地系洛阳市洛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了本案由原告住所地即宛城区法院管辖,故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