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6号西王大厦39层3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965045628。
负责人:张春峰。
被告:李晓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第三人:青岛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047649。
负责人:周迪。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李晓纯、第三人青岛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