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80975056XB。

负责人:刘宝正,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杰,男,1963年11月8月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系该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在本院重复立案,故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承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