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80975056XB。
负责人:刘宝正,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杰,男,1963年11月8月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系该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在本院重复立案,故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