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业志,男,住陕西省平利县。 被执行人肖业祥,男,住陕西省平利县。 被告新化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691802239W,住所地新化县炉观镇贺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莫明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国宇鼎诚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14010502027210Z。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26幢13层1303B层。 被执行人黄伟,男,住陕西省平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业志与被执行人肖业祥、黄伟、新化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山西国宇鼎诚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业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业祥、黄伟、新化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山西国宇鼎诚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肖业祥、黄伟、新化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山西国宇鼎诚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23117.79元,尚有637015.2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贻文 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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