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江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王玉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
审理经过
原告徐江威与被告王玉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江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江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