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月娥,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刑守来,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月娥与被告刑守来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孙月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邢守来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孙月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邢守来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月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孙月娥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