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江大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江爱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皖1021民初2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大有、江爱娣银行存款人民币29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