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彭志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朱来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彭志聪、李丽、朱来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志聪、李丽、朱来初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志聪、李丽、朱来初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彭志聪、李丽、朱来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