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增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白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刘增日与陈华、白小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2077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陈华、白小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增日给付款项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7420元。因陈华、白小华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刘增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白小华已到庭配合调查执行,但陈华至今下落不明。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到被执行人的少许银行存款,已交纳执行费,其中包含本案执行费4426.44元。

2.查明陈华名下登记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处[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该房产建筑面积71.8㎡,先后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北滘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浩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分别为17.1万元、85万元、9万元。本院以(2021)粤0606执9747号案启动了对该房产的变现处置程序,待该案处置完毕统一分配款项。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已在(2019)粤0606执1811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致函公安协助查控被执行人陈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其下落,可随时举报给本院“执行110”,举报电话0757-226××××1、180××××0110。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执行费4426.4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欠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74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9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华、白小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增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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