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飞,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申请人潘飞之妻。 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潘飞诉与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永春逾期未履行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麻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潘飞向麻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李永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潘飞借款3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0元,公告费360.00元;依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李永春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40.00元。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春除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冻结李永春银行账户。2021年4月19日,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于李永春住处进行协商并就已偿还的借款进行对账,由于双方对于已偿还借款金额存在分歧,未达成还款协议,但李永春同意以其政府每月发放的低保等补贴偿还潘飞借款。2021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潘飞委托代理人王丽,告知其执行情况,王丽未能提供李永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认可被执行人李永春已偿还潘飞借款10000.00元,同意李永春以其每月政府发放的低保等补贴在扣除每月基本生活保障200.00元后剩余部分偿还潘飞借款的还款计划。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分期和解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黔2635执恢29号案的执行。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2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之内持原生效判决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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