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商业街1层商业11。        

主要负责人:钟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男,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赵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力名下位于昌吉市31区3丘30栋2层商业1号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力名下位于昌吉市31区3丘30栋2层商业1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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