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赵德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杨兆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丽娜、赵德芳与被告杨兆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田丽娜、赵德芳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丽娜、赵德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