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惠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凌珊,福建通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宁,福建通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龙,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方姬,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惠芝诉被告吉金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郭惠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案涉合同关系;判令被告将案涉投资款20万元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期间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27日口头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经营理财项目,被告保证原告付款后1年内可以回本。后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将部分投资款20万元转账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履行原告委托的代其投资经营理财项目的事务。

被告辩称

被告吉金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2014年6月10日起就一直居住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道巷××居×号楼××单元,且2008年6月11日还在福州市鼓楼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福州市××楼××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广场××#楼××单元)并经营珠宝生意至今。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吉金霞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已生活多年,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吉金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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