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鹏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元台镇二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1187492874。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江山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许家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56090042T。
法定代表人:邓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鹏鑫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江山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大连鹏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江山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偿还所欠原告货款,故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江山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大连鹏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大连鹏鑫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志宏
审判员 周发慎
审判员 董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