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腊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腊英(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建平(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937.00元,截至2021年3月4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0.00元及执行费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姜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