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加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覃馨,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

审理经过

张加泉与覃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主动履行案件款34000元,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余款146000元于2021年7月10日付清。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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