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杰颖,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飞鹅路利民区。
被执行人: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228号之一友谊大厦2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228号之一友谊大厦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杰颖与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3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