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分社贷款本息共102362.1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6月18日离婚时,由法院判决双方对共同债务中的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分社贷款20万元各承担10万元的偿还责任。离婚后,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分三次偿还了贷款本息共204724.21元。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支付代偿的一半,但被告拒绝接电话,其行为已表现为不愿支付,特请求判决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任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6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了(2020)黔0329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双方共同债务中的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由双方各承担10万元的偿还责任。之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2021年5月17日分三次偿还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204724.21元。原告偿还该银行的贷款后,要求被告支付代偿的一半借款本息102362.10元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贷款的承担问题,已由本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应按该判决明确的义务,承担20万元贷款一半本息的偿还责任。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代为其履行了该义务,即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任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的行为,视为其自行放弃了在法庭上享有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代偿款102362.1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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