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震宇,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李世豹,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 被告:房三,男,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钟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震宇与被告李世豹、房三、钟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李震宇于2021年4月22日以其与钟光明未有过交易,房三身份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李震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震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李震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积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志彬 书 记 员 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