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才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鸿骥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勾昕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鸿骥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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