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明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郧西县河夹镇坪 沟村*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张明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彦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36074664252 45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