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荆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职工,住桦南林业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登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荆权因与被上诉人刘旭昇、卢登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2021)黑7528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旭昇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黑7528民初40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刘旭昇撤回起诉。2021年8月10日,上诉人刘荆权向本院申请终结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一审法院已作出准许被上诉人刘旭昇撤回起诉的裁定,故本案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已无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芦 颖 审判员 边 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