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绍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团××。
被执行人:叶尔努尔·胡克别尔根,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四师七十六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绍文与叶尔努尔·胡克别尔根、库里卡汗·阿布都克力木·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叶尔努尔·胡克别尔根、库里卡汗·阿布都克力木·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叶尔努尔·胡克别尔根、库里卡汗·阿布都克力木·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10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本案在2020年5月13日保全了被执行人叶尔努尔·胡克别尔根、库里卡汗·阿布都克力木·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银行存款1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叶尔努尔·胡克别尔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七十六团支行6228××××7665账户内的存款52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