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郑 义 川 与 新 疆 垚 鑫 源 新 型 材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郑义川,男,31岁,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二团阳光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胥冠中,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郑义川与被告新疆垚鑫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郑义川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义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义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义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