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关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崔俊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栋卫,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陈树英诉被告关海龙、崔俊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洛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树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被告关海龙、崔俊霞、被告人民财保洛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栋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其他合理损失、交通费共计157485.18元(保留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另行起诉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关海龙辩称:我已垫付9万元。 被告崔俊霞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民财保洛阳公司辩称:1、在保险剩余限额内承担合法合理赔偿责任;2、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5月25日8时22分,在恒大绿洲东区22-23号楼之间路口处,关海龙驾驶车牌号为豫C×××××号奔驰牌轿车由西向北转弯,陈树英由北向西步行,轿车前部左侧与陈树英肢体发生接触碰撞,造成陈树英受伤;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关海龙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树英不负事故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陈树英,64岁; 四、财产损失构成:人身损害; 五、住院治疗: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1月16日入住洛阳市中心医院;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2月25日入住洛阳市中心医院; 六、医疗费:147788.27元(91341.81元-41371.68元+1922.7元+95825.04元+70.4元); 七、营养费:3000元(20元/天×150天);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50元/天×150天); 九、护理费:58756.71元(39500元+46858元/年÷365天×150天×1人); 十、交通费:3000元(20元/天×150天); 十一、其他合理费用:4200元; 十二、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陈树英与被告关海龙、崔俊霞、人民财保洛阳公司的诉讼过程。202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20)豫030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民财保洛阳公司支付原告陈树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合理费用、交通费共计122860.59元。2020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0)豫030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民财保洛阳公司支付原告陈树英医疗费(2021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7日)、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合理费用、交通费共计87897.99元。人民财保洛阳公司不服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3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诉讼双方共同认可关海龙垫付9万元; 十三、保险合同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保险人人民财保洛阳公司,被保险人崔俊霞; 十四、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险):标的豫C×××××号车,车主崔俊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商业险内1000000元;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至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并造成损失属实,应该得到赔偿。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被告关海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关海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关海龙所驾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洛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故应由人民财保洛阳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对原告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关海龙予以赔偿。本次诉讼审理原告的住院时间为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2月25日共计150天。鉴于原告因交通事故行颅脑损伤术、气管切开术后目前仍在住院治疗。鉴于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需要家属与护工共同床旁护理,结合应该提供的护工发票、收据,认定护理人数为2人。护工费用以发票收据为准。家属护理费用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46858元/年标准计算。关于原告要求的其他合理费用,合理必要支出部分应予支持,认定为4200元。以上各项目合计,224244.98元。扣除关海龙垫付9万元,剩余134244.9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树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34244.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被告关海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 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马改花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