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09号。
负责人:陈乔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璇,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环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汤学才。
被申请人:十堰万事通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环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汤学元。
被申请人: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熊军。
被申请人:汤学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汤学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袁智霞,女,1974年8月22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与被申请人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十堰万事通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汤学才、汤学元、陈琴、袁智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十堰万事通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汤学才、汤学元、陈琴、袁智霞价值67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十堰万事通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汤学才、汤学元、陈琴、袁智霞价值6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