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桂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刘俊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 被执行人:张为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20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张桂良应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刘俊希应缴纳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张为亮应缴纳罚金12000元,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应退赔33857元。因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执行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耒阳市人民法院到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耒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张桂良、刘俊希、张为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80857.00元,尚有80857.00元罚金及赔偿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宾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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