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贺新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陈华,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贺新芳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陈华名下坐落于中牟县内,锦荣路东,中央大道南,富贵七路北x号楼xx层xxxx房屋,保全价值88万元。贺新芳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陈华名下坐落于中牟县内,锦荣路东,中央大道南,富贵七路北x号楼xx层xxxx房屋,查封价值以88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贺新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家叶 书 记 员 杨盼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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