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吴光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宇,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光玉与被告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吴光玉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光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光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吴光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