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执行人):刘一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坤,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雪,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第三人(执行案外人):潘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一霖与被告王志强、第三人潘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一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一霖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