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金玉,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
审理经过 关于陈金玉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缴纳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三、对扣押在案的VIVOY85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但该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于2020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陈金玉名下有银行存款1926.87元,已扣划上缴国库,未发现其有房产、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于2021年7月8日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岚县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于2021年7月8日向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2021年7月8日向岚县房产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备案登记的房产信息;
对扣押在案的手机已予以没收;
经向圪埚村委调查,陈金玉在户籍所在地无任何财产。
被执行人陈金玉在2021年春因病死亡,其妻子张东莲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陈金玉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已死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玉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晋1127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罚金人民币11073.13元、第二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珏
审判员 李旭龙
审判员 陈少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