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呼伦贝尔市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包嘎达,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晓志,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宋占军诉被告于晓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占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占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宝 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乌云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