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河北德拉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镇杜权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G3ND38J。 法定代表人:李汀,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姜帅与被告河北德拉诺日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姜帅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商福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