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川区名派橱柜分店。经营场所:昆明市东川区炎山路中段。注册号:530113600061477。
经营者:夏永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林永聪,男,1991年10月25日,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川区名派橱柜分店与被告林永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东川区名派橱柜分店以被告林永聪已支付所欠报酬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名派橱柜分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川区名派橱柜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川区名派橱柜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