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仲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少国诉被告仲维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拒不缴纳。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少国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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