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丽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丽卿因与被上诉人林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洪丽卿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洪丽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洪丽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洪丽卿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