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义。
申请人:刘某芬。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义与刘某芬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某义、刘某芬于2017年2月22日经迭部林业局洛大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刘某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迭部县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10988210000628453内遗留的存款归其子刘某义、其女刘某芬共同所有,分配方式为每人各得存款的一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刘某义与刘某芬于2017年2月22日经迭部林业局洛大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